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确保校园稳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内校外留学生举办的大型群体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群体性活动,是指使用校内校外的场所、场地,面向广大师生及社会人员举办的宗教节日庆祝、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电影放映、考试测验、文化沙龙、招聘会等群体性活动。
第四条 大型群体性活动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者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场次参加人数30人以上的各类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审批和管理部门为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对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大型群体性活动的主办者须提前7个工作日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需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办日期、时间、地点、人数和活动内容;
(二)安全工作的组织系统;
(三)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职责;
(四)场所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
(五)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六)票证的印制、查验等措施;
(七)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八)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七条 大型群体性活动有承办者的,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就前款内容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协议规定的职责,与主办者共同落实安全工作。
第八条 留学生举办或参加的大型群体性活动,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后,须报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市公安局国保大队,主管公安局分局及辖区派出所)备案。
第九条 活动批准后,主办者须严格遵守安全许可的日期、时间、地点和内容,不得将大型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第十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三)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保安等专业安全工作人员;
(四)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六)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
(七)接受学校保卫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活动场所须达到如下安全要求
(一)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
(二)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
(三)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对停车设施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安全秩序;
第十二条 学校保卫处作为大型活动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大型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审核许可申请材料,实地勘验活动场所;
(三)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四)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五)对安全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六)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七)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三条 大型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掌握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
(三)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理解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
(四)掌握和运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
第十四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大型活动现场的管理制度;
(三)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
(四)不得影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五)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安全许可擅自举办大型群体性活动,或擅自变更活动举办的时间、地点、内容的,活动予以取缔,并追究主办者的责任。
第十六条 大型群体性活动举办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或影响稳定的政治事件,对主办方的党政一把手和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河北北方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