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完善我校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工作制度,明确职责,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工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 号)、《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16 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外办等部门<关于对教学科研人员因工临时出国实行区别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办字[2016]49号)、《河北省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实施办法》(冀办发[2012]25号)、《河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冀财外[2014]11号)等上级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受上级主管机关派遣或受国内外相关业务单位邀请,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访时间、出访国家或地区、出访路线等均有严格规定,在外停留时间在90天以下(不含)的,非个人支付费用的出国(境)活动,包括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和一般性中外工作交流两种类型。国际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
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
第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际任务,不得组织或参加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或考察性出访。因公临时出国(境)实行年度计划管理。一般性中外工作交流计划由学校向河北省教育厅和外事办公室报批;国际学术交流合作计划由二级学院根据需要申报,学校研究同意后,统一向河北省教育厅和外事办公室报备。对确需临时安排的出访活动,应在个案报批时说明理由。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谨慎确定参团人选,出访任务必须与出访人员的身份和业务范围一致。
第四条 因公临时一般性中外工作交流出访团组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访问目的地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教学科研人员执行临时国际交流合作任务,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五条 因公临时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在外停留天数均为最高限量,不得曲解为必须用满。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首选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第六条 凡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团组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持因公护照。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境)执行公务的,应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退休返聘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按因公程序办理,持因公护照。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须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因私出国(境)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证件。
同一单位的主要党政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参加同一团组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按因公派出:
(一)持未经审核、确认和批准的出访任务书的;
(二)专业或业务分工与出访任务不相符的;
(三)夫妻双方参加同一出访团组的;
(四)非在职在编人员;
(五)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出国(境)的;
(六)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
(八)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
(九)参加非本校独立团组,预算经费超过国家标准;
(十)个人支付出国(境)费用的;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
(十二)其它不宜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的。
第二章 审核与批准
第八条 拟出访团组或个人填写《河北北方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审核表》(附件1)和《河北北方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审核表》(附件2),由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和财务处分别签署先行审核意见。
第九条 出访任务和预算经费审核通过后,拟出访团组或个人须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于计划启程日期之前45个工作日(校级人员60个工作日),向国际教育交流中心提交相应材料:
(一)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河北北方学院因公出国(境)审批表》(附件3、4、5、6)。
(二)参加河北省教育厅等政府机关组织的出国(境)访问和培训团组须提供组团通知。
(三)参加跨地区、跨行业出国(境)团组须提供组团单位的组团通知、人员名单、日程安排、向河北省外事办公室出具的征求意见函、出国任务通知书等。
(四)赴国(境)外参加学术会议须提供论文录用通知或大会发言邀请、论文摘要、会议简介、日程安排等。
(五)出国(境)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须提供外方邀请函、邀请单位或邀请人情况简介、学习计划或日程安排等。其中邀请函应由外方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出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邀请函须真实有效,内容应包含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费用来源、费用负担办法等。邀请信应打印在邀请单位的信签纸上,并有邀请人的工作单位、职务、联系方式及邀请人的原始签名。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第十条 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材料连同《河北北方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审核表》和《河北北方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审核表》报请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并在校园网国际教育交流中心主页及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内未收到不同意见,该团组将转入向河北省教育厅、省外事办公室报审流程,包括办理任务批件、公务普通护照、签证或出境证明等。未经公示或公示有异议,一律不得启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审程序。
第三章 派出管理
第十一条 出国(境)前,出访人员须接受行前培训。国际教育交流中心负责对出国(境)人员进行行前培训和指导。未经行前培训,一律不得派出。
第十二条 出访人员在国(境)外期间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严守外事纪律,尊重当地风俗习惯,自觉维护国家形象和学校声誉,不得从事与出访任务无关的活动,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
第十三条 出访人员不得泄露国家政治、经济、军事和科技秘密。所有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境外。对于违规泄密者,有关部门将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严禁出访人员以任何名义前往未经报批的国家或地区,包括未经批准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第十五条 严禁出访人员超批准期限在国(境)外逗留。确因飞机故障、航班取消或天气原因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出访超时,有关人员要及时向审批部门报告,回国后提供情况说明和有关证据。
第十六条 出访人员回国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向国际教育交流中心交还护照,2周内将经团长签字的出访报告及其电子版一起报送国际教育交流中心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未经公示或公示有异议,一律不得启动费用报销程序。
第四章 费用报销
第十七条 财务处和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应严格根据学校经费预算和财政部制定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审核出国(境)费用。出访人员须持出国任务批件原件、护照(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原件、境外住宿及其他费用证明材料到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审核、备案。审核通过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 报销时,须提供由出访团组负责人签字的《因公出国(境)团组实际发生费用明细单》(注:由团组自制)、出国(境)任务批件复印件、护照等证件(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费用单据以及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出具的境外伙食费、公杂费补贴证明及相关境外票据汇率证明。财务处严格按照批准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经费计划等进行核销,不得报销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持普通护照临时出国(境)执行公务的团组和个人,一律不得公款报销费用。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开支不得报销,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人数、国家数、天数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的;
(五)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工作人员。旅游、探亲及其他私人原因自费出国(境)人员须按相关规定执行。因公出国(境)90 天以上(含)的访问学者等,须依照持因私护照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